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6民初3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黄堆潭村第九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黄堆潭村第九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3121号原告张某某,女,2012年11月20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理人汪崭宁,系原告张某某之母。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黄堆潭村第九村民小组。负责人杨明文,系该村民小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黄堆潭村第九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5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纪胜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新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