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民终3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淮安泉溢商贸有限公司与盱眙县友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万泰盛无纺布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盱眙县友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万泰盛无纺布有限公司,淮安泉溢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终35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盱眙县友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柱。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万泰盛无纺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全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安泉溢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志壮。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博。上诉人盱眙县友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淮安泉溢商贸有限公司、江苏万泰盛无纺布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盱眙县人民法院(2015)盱民初字第01994号民事判决,向一审法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中,上诉人盱眙县友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再行收集证据另案主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盱眙县友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盱眙县友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929元,减半收取2964.5元,由上诉人盱眙县友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赵骏飞代理审判员 孙志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潘春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