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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执1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俞火祥、赵钱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火祥,赵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156-2号申请执行人:俞火祥,男195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赵钱华,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作出的(2016)浙0424民初503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赵钱华所有的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南塘琴园闻琴苑8幢202室房产。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钱华所有的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南塘琴园闻琴苑8幢202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林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心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