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执1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俞火祥、赵钱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火祥,赵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156-2号申请执行人:俞火祥,男195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赵钱华,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作出的(2016)浙0424民初503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赵钱华所有的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南塘琴园闻琴苑8幢202室房产。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钱华所有的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南塘琴园闻琴苑8幢202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林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心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