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彭某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3刑初16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1974年5月17日生,高中文化,农民,住德惠市。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卜凤辰,德惠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7]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强奸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徐向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及其辩护人卜凤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7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彭某来到本村村民李某1家,见只有被害人吕某一人在家,便生强奸之念。遂进入室内将被害人吕某按倒欲行强奸,因被害人极力反抗未遂。经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被告人彭某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欲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彭某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7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彭某来到本村村民李某1家,见只有被害人吕某一人在家,便生强奸之念。遂进入室内将被害人吕某按倒欲行强奸,因被害人极力反抗未遂。经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被告人彭某系癫痫所致精神障碍,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彭某的供述,2017年2月27日下午两点半左右,我去李某1家想让他找几个人打麻将,我到他家时,他媳妇吕某在东屋炕上睡觉,看我去就坐起来下地了,这时我见她一个人在家,就产生和她“办事”的想法,我上去抓住她的头发,我解裤腰带,吕某就拽着我裤子不让我解,后来我没抓住她的头发,吕某就往屋外跑,之后我就拽她的上衣,她挣开跑到屋外拿手机给她家里人打电话,我知道做错事,害怕了,就躺在她家东屋地上不敢动弹了,后来派出所的人就去了。2、被害人吕某的陈述,2017年2月27日下午两点多,我一个人在我家东屋炕上躺着,听见外边的门有响声,我就起来下地开我家东屋的门,我刚一开门,彭某就进屋了,双手抓住我的头发把我扑倒在地,他用右手拽我的头发,左手伸到我衣服里摸我,我就和他撕巴起来,我俩在地上滚了十多分钟,后来我挣脱就跑了。3、证人李某1的证言,2017年2月27日下午两点多,我在李兴邦家卖店,石某去找我对我说:“你媳妇都啥样了,彭某还在你家躺着呢。”我回家后,看见彭某在我家地上躺着,我就打电话报警了。我和我媳妇来派出所的路上,我媳妇跟我说彭某去我家,进来就抓住我媳妇的头发,和我媳妇撕巴起来了,还把手伸进我媳妇的衣服里,我媳妇和他撕巴好几分钟后来逃出来了。4、证人石某的证言,2017年2月27日下午3时,张某背着吕某来我家,我看见吕某衣衫不整,气喘吁吁,披头散发,我问她咋回事,她说:“彭某上我家了,跟我撕撕巴巴的。”我就去李兴邦家的卖店找她丈夫了。5、证人张某的证言,2017年2月27日,我出去溜达时看见吕某跑过来,她当时气喘吁吁、头发凌乱、衣衫不整,说彭某去她家了,跟她撕撕巴巴的,让我打电话,我就把她背到石某家了。6、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彭某有癫痫病,平时都挺好的,犯病的时候就谁都不认识了,抓东西、骂人,连爹妈都打。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8、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是,(一)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二)限定刑事责任能力。9、户籍信息证明,到案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违背妇女意志,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又系犯罪未遂,并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予以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18年8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鄢桂秋代理审判员 王 璐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