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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执6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6130连云港市赣榆区中兴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德胜、曹守彦、王谟永、李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苏0707执6130号本院在执行连云港市赣榆区中兴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德胜、曹守彦、王谟永、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6)苏0707民初58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徐德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云港市赣榆区中兴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663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8‰计算;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的基础上浮50%的标准支付罚息),同时支付律师费5000元。被告曹守彦、王谟永、李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徐德胜、曹守彦、王谟永、李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