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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22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吴冬贤、童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冬贤,童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22财保15号申请人吴冬贤,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江西省余江县人,住江西省余江县。被申请人童新,男,1960年09月10日出生,江西省余江县人,住江西省余江县。申请人吴冬贤于2017年0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童新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冬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冬贤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吴亮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