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民终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梁浩然与侯宝林、弓秀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浩然,侯宝林,弓秀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民终5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浩然,男,汉族,1963年6月13日出生,个体,住乌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宝林,男,汉族,1962年10月2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海市。原审被告弓秀改,女,汉族,52岁,乌海市园林局会计,住乌海市。上诉人梁浩然因与被上诉人侯宝林、原审被告弓秀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6)内0302民初3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通知上诉人预交诉讼费,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梁浩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 华审 判 员 李冯燕代理审判员 陈志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