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民初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谢建云与许昌市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建云,许昌市保安服务公司
案由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1417号原告:谢建云,男,汉族,1962年10月6日生,住魏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政皞,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昌市保安服务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许昌县瑞贝卡大道东306号。法定代表人:黄建民,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庆,许昌市魏都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峰,男,汉族,1984年7月14日生,住许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建云诉被告许昌市保安服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建云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建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建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谢建云负担。审 判 长 张荣胜人民陪审员 彭拥军人民陪审员 刘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雨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