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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民初1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贤洪诉被告四川森磊淼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陈永书、张德惠、张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贤洪,四川森磊淼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陈永书,张德惠,张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5民初1495号原告张贤洪,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四川森磊淼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二环路北四段49号。法定代表人陈永书,职务不详。被告陈永书,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张德惠,女,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张正,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贤洪诉被告四川森磊淼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陈永书、张德惠、张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贤洪在法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韩沁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锐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