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2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高方田与王玉芝、昌邑市康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方田,王玉芝,昌邑市康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2民初779号原告高方田,男,1945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利津县。被告王玉芝,男,196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利津县。被告昌邑市康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天水路15号。法定代表人:范满国,总经理。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凤凰大街虞河花园30号楼3号。负责人:崔晓莹,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方田与被告王玉芝、昌邑市康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高方田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方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方田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海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董润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