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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7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成宗元、蔡金凤等与成汉金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宗元,蔡金凤,成汉金,成汉桥,成汉泉,成汉华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7民初1010号原告:成宗元,男,193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学伟,湖北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蔡金凤,女,193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学伟,湖北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成汉金,男,195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被告:成汉桥,男,195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易县。被告:成汉泉,男,196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郫都区。被告:成汉华,男,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原告成宗元、蔡金凤与被告成汉金、成汉桥、成汉泉、成汉华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成宗元、蔡金凤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宗元、蔡金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宗元、蔡金凤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成宗元、蔡金凤负担。审判员  陈倩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