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1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顺昌县农村信用联社大干信用社与张迪康、詹惠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顺昌县农村信用联社大干信用社,张迪康,詹惠梅,肖昌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1民初633号原告:顺昌县农村信用联社大干信用社,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大干镇中心街建设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1490111837M。主要负责人:易继华,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世勇,男,风险合规部副经理。被告:张迪康,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詹惠梅,女,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肖昌棉,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原告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干信用社与被告张迪康、詹惠梅、肖昌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干信用社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干信用社以张迪康、詹惠梅、肖昌棉借款本息已还清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干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计185元,由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干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黄国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陈朗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