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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3民初1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耿树花与张彦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张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3民初1636号原告耿某,女,1958年4月1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白某,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王府大街北回丰公司综合楼一楼。负责人白彦波,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某,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诉被告张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院认为,原告何守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耿某负担。审判员  王爱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枢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