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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5行审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车艳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车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325行审20号申请执行人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房县城关镇东城门路***号。法定代表人汪永鸣,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车艳,现在房县红塔镇双溪村三组从事经营。申请执行人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房工商处字[2016]33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执行人销售无厂名、厂址的镀锌管,申请执行人对其作出如下处罚:处以罚款3000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加处罚款3000元,共计6000元。本院认为,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房工商处字[2016]338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房工商处字[2016]33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蔡 政审判员 万少峰审判员 邢思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鲁华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