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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郑兰芳、赵文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兰芳,赵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471号申请执行人郑兰芳,男,193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申请执行人赵文军,男,198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郑兰芳申请执行赵文军农村建设房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6)冀0684民初20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兰芳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赵文军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684民初20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爱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东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