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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杜学鹏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3刑初414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杜学鹏出生日期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大专文化职业无住址户籍地青岛市市北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2014年1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强制措施2017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市北检公刑诉〔2017〕381号指控事实2016年8月的一天24时许,被告人杜学鹏在青岛市市北区周口路81号康居公寓门前附近,贩卖给韩某重约0.8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获赃款人民币400元。2017年3月13日,公安人员安排韩某向被告人杜学鹏购买毒品,并支付给该毒资人民币400元。当日19时许,被告人杜学鹏在青岛市市北区嘉善路人民路路口附近,贩卖给韩某白色晶体一包,随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上述白色晶体被缴获,称重0.47克,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指控罪名贩卖毒品罪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学鹏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杜学鹏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该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并不得假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杜学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不得假释。执行起算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8年6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范家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张昊书记员袁升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