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执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孙月凤、李建民与钱春玉、江苏新宇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月凤,李建民,钱春玉,江苏新宇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4执902号申请执行人:孙月凤,女,1954年3月9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申请执行人:李建民,男,1954年10月15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钱春玉,男,1972年11月10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江苏新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高邮镇黄渡村。本院在执行孙月凤、李建民与钱春玉、江苏新宇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的(2017)苏1084民初16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钱春玉、江苏新宇服装有限公司自愿于2017年3月18日前归还购房款45万元。因被执行人钱春玉、江苏新宇服装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月凤、李建民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孙月凤、李建民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7)苏1084民初16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兆斌代理审判员 孔薛峰代理审判员 张玉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