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2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梁山县乾丰运输有限公司与房启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山县乾丰运输有限公司,房启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761号原告:梁山县乾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公明路(宏志中学对面)。法定代表人:王理清,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森森,男,汉族,系该公司安全员,住梁山县。被告:房启峰,男,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原告梁山县乾丰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启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梁山县乾丰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山县乾丰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山县乾丰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山县乾丰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孟庆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