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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2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梁山县乾丰运输有限公司与房启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山县乾丰运输有限公司,房启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761号原告:梁山县乾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公明路(宏志中学对面)。法定代表人:王理清,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森森,男,汉族,系该公司安全员,住梁山县。被告:房启峰,男,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原告梁山县乾丰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启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梁山县乾丰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山县乾丰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山县乾丰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山县乾丰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孟庆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