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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26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袁玉顺故意杀人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涧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袁玉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6执22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96年1月1日生,苗族,云南省南涧县人,农民,住南涧县。被执行人:袁玉顺,男,1989年10月21日生,汉族,云南省南涧县人,农民,家住南涧县。袁玉顺故意杀人一案,经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97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协议确定:由被告人袁玉顺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诉请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合计人民币45000元,定于2015年10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2016年10月30日给付25000元。因被执行人袁玉顺均未按期履行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年10月30日到期的25000元,当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袁玉顺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2013年1月19日至2021年1月18日止),现在大理监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2926执2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审判员  张世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世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