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6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肖朝伦、刘明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朝伦,刘明林,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66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朝伦,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明林,女,198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1号招商局大厦3301室。法定代表人:辛镛星,总裁。上诉人肖朝伦、刘明林因与被上诉人现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1民初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肖朝伦、刘明林未在规定期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肖朝伦、刘明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文磊审判员 龙小丽审判员 王晓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芋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