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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2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陈中华、王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陈中华,王松,常熟市万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245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08246922L。负责人:金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荣,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该行职员。被告:陈中华,女,1984年10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王松,男,1984年8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响水县。被告:常熟市万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银河北路9号古里商业广场8幢301号。法定代表人:徐建东。本院受理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诉被告陈中华、王松、常熟市万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中华、王松、常熟市万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526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负担。审判员 祁 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梦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