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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3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孟祥辉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辉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03刑初339号公诉机关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祥辉,男,1962年8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为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现住址为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2008年11月因吸食冰毒被潍坊市公安局滨海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2009年7月因吸食冰毒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行政拘留;2012年2月因吸食冰毒被潍坊市公安局滨海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2016年6月14日因吸食冰毒被潍坊市公安局滨海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6月20日在鲁中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因冠心病不符合收治条件,于8月30日被退回。2016年8月3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滨海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7日被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以潍寒检公刑诉【2016】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祥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连萍、郑希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祥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孟祥辉在其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家中多次容留李某吸食冰毒。另查明,2016年8月30日,被告人孟祥辉被依法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容留李某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孟祥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的证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不予接收证明,抓获经过,前科说明,户籍证明,被告人孟祥辉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孟祥辉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孟祥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祥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二份。审 判 长  韩宁宁人民陪审员  李增珊人民陪审员  夏俊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姜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