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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刑更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李海滨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海滨

案由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刑更110号罪犯李海滨,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南省开封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6日以(2013)金刑初字第712号刑事判决,2014年6月30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郑刑一终字第236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李海滨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李海滨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二〇一三年四月三日至二〇二三年十月二日止。于2014年7月2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布、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海滨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李海滨,2012年9月份,被告在城通网盘注册会员后,登陆一些黄色网站下载淫秽图片或视频后上传到城通网盘链接到其他网站,发布色情淫秽物品192张,获利2万多元。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受监狱表扬5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海滨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海滨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二〇一三年四月三日至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树利审 判 员  张 勇人民陪审员  高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梦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