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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91民初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益阳市大通湖力昊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建斌、叶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益阳市大通湖力昊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刘建斌,叶朝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91民初第101号原告:益阳市大通湖力昊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大通湖区河坝镇大通湖大道南。法定代表人:蔡喜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炼忠,湖南国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立案、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签收法律文书。被告:刘建斌,男,汉族,1962年9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被告:叶朝辉,女,汉族,1968年10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益阳市大通湖力昊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建斌、叶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益阳市大通湖力昊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益阳市大通湖力昊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益阳市大通湖力昊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邹兆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毅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