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蔡1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1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9004刑初239号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1,曾用名蔡2,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高中文化,务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6年8月22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以鄂仙检刑诉【2017】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1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俊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22日下午,被告人蔡1驾驶号牌为鄂M208**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搭载袁某、郑某、黄某、蔡3、蔡4、许某、樊某、蔡5从仙桃市沔街出发驶往仙桃市通海口镇。14时30分许,当车行至215省道郭河镇张堤村五组路段处时,因故驶入路左,车左前部与对向曹某驾驶的号牌为鄂AJC7**东风牌货车的左前部相撞,致袁某、郑某当场死亡,黄某、蔡3、蔡4、许某、樊某、蔡5受伤。后黄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湖北省仙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袁某、郑某、黄某因颅脑损伤导致脑机能障碍死亡,蔡3、蔡4、蔡5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许某、樊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蔡1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曹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袁某、郑某、黄某、蔡3、蔡4、许某、樊某、蔡5不负该事故的责任。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蔡1犯交通肇事罪的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蔡1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蔡1刑事责任。被告人蔡1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2日下午2时30分许,被告人蔡1驾驶号牌为鄂M208**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搭载郑某(蔡1的妻子,1969年2月16日出生)、蔡3(蔡1的大哥)、袁某(蔡3的妻子,1960年6月23日出生)、蔡5(蔡3、袁某的女儿)、黄某(蔡1外甥魏某的妻子,1994年6月25日出生)、蔡4(蔡1的大姐)、许某(蔡4的孙子)、樊某(蔡4的外孙女)沿215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0KM+850M(仙桃市郭河镇张堤村五组路段)处时,遇曹某驾驶号牌为鄂AJC7**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搭载王某对向驶来,蔡1因故驶入路左,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的左前部与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的左前部发生碰撞,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向东北方逆时针回转约225°后斜停于路北侧,蔡1受伤昏迷,郑某、袁某当场死亡,蔡3、蔡5、黄某、蔡4、许某、樊某受伤。曹某拨打电话报警。黄某经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无效于当天死亡。2016年7月23日,经湖北省仙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袁某、黄某因颅脑损伤导致脑机能障碍死亡。2016年7月30日,经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蔡1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曹某负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郑某、蔡3、袁某、蔡5、黄某、蔡4、许某、樊某不负事故的责任。2016年9月14日,经湖北省仙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蔡1、蔡3、蔡5、蔡4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许某、樊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审理还查明:2016年10月30日,经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调解,曹某、被告人蔡1与被害人黄某的亲属、蔡3、蔡5、蔡4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蔡1进行了赔偿,被害人郑某的亲属、被害人黄某的亲属、蔡3、蔡5、蔡4的亲属、许某的亲属、樊某的亲属对被告人蔡1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曹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7月22日下午2时30分许,曹某驾驶号牌为鄂AJC7**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搭载王某行驶至215省道郭河镇张堤村路段时,对向开来1辆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对着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快速驶来,曹某向右避让,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的左前部与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的左前部相撞。曹某下车后,拨打电话报警,和附近的人施救。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的驾驶员趴在方向盘上。过了一会,警车、救护车来到现场。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上的2名女子当场死亡。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7月22日下午2时30分许,曹某驾驶号牌为鄂AJC7**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搭载王某行驶至215省道郭河镇张堤村路段时,对向驶来1辆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突然向左打方向,曹某向右避让,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的左前部与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的左前部相撞。曹某下车后,拨打电话报警。过了一会,警车、救护车来到现场。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上的2名女子当场死亡。3、证人叶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7月22日下午2时30分许,叶某在自家屋后听见声响,出来看见1辆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停在行道树前,1辆货车停在公路南侧的路外,公路上没有其他车辆。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的驾驶员趴在方向盘上,车上的人全挤在车前。货车的驾驶员下车后拨打电话报警并施救,叶某也和附近的人施救。过了一会,警车、救护车来到现场。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上的2名女子当场死亡。4、证人蔡3的证言,证明2016年7月22日上午,蔡3等人乘坐弟弟蔡1驾驶的车到仙桃市参加亲戚儿子的升学宴。当天下午,蔡1驾车搭载郑某、蔡3、袁某、蔡5、黄某、蔡4、许某、樊某返回仙桃市通海口镇。蔡3在车上睡觉,不知道交通事故是怎么发生的。蔡1进行了赔偿,蔡3等人出具了谅解书,对蔡1予以谅解。5、证人蔡5的证言,证明2016年7月22日中午,蔡5等人在仙桃市沔街的吴刚酒家参加亲戚儿子的升学宴。之后,蔡5、郑某、蔡3、袁某、黄某、蔡4、许某、樊某乘坐叔叔蔡1驾驶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返回仙桃市通海口镇,蔡5坐在最后一排。当天下午2时30分许,蔡1驾车行驶至215省道郭河镇路段时,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突然一震,蔡5失去知觉。过了一会,蔡5被人拉了出来。郑某、袁某当场死亡。蔡5、蔡3、黄某、蔡4、许某、樊某受伤。警车、救护车来到现场后,将伤者送往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黄某经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无效死亡。6、证人蔡4的证言,证明2016年7月22日上午,蔡4带着孙子许某、外孙女樊某乘坐弟弟蔡1的车到仙桃市参加亲戚儿子的升学宴。当天下午,蔡1驾车搭载郑某、蔡3、袁某、蔡5、黄某、蔡4、许某、樊某返回仙桃市通海口镇,蔡4抱着许某坐在副驾驶室。蔡4只听见一声响,就失去了知觉。蔡1进行了赔偿,蔡4等人出具了谅解书,对蔡1予以谅解。7、证人魏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7月22日上午,魏某的妻子黄某和舅舅蔡1等人到仙桃市沔街的吴刚酒家参加亲戚儿子的升学宴。当天下午2时45分,魏某的妈妈接到蔡5的电话,蔡5告知发生了交通事故。魏某和妈妈赶到现场时,郑某、袁某已经死亡。魏某和妈妈又赶到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黄某经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无效死亡。8、被告人蔡1的供述和辩解,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9、警情单、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交通事故发生后,曹某拨打电话报警。蔡1因受伤被送至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10、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证明交通事故现场的情况。11、被告人蔡1的驾驶证信息,证明蔡1有驾驶资格。12、号牌为鄂M208**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的信息,证明号牌为鄂M208**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是蔡1。13、曹某的驾驶证复印件,证明曹某有驾驶资格。14、号牌为鄂AJC7**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的行驶证复印件,证明号牌为鄂AJC7**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的所有人是武汉锦龙顺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15、湖北省仙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仙公法交鉴字(2016)第11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证明2016年7月23日,经湖北省仙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因颅脑损伤导致脑机能障碍死亡。16、湖北省仙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仙公法交鉴字(2016)第11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证明2016年7月23日,经湖北省仙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因颅脑损伤导致脑机能障碍死亡。17、湖北省仙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仙公法交鉴字(2016)第12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证明2016年7月23日,经湖北省仙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袁某因颅脑损伤导致脑机能障碍死亡。18、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出院证明、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出院记录,证明蔡1、蔡3、蔡5、蔡4、许某、樊某在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的治疗情况。19、湖北省仙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仙公法临鉴字【2016】19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2016年9月14日,经湖北省仙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蔡4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湖北省仙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仙公法临鉴字【2016】19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2016年9月14日,经湖北省仙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1、湖北省仙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仙公法临鉴字【2016】19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2016年9月14日,经湖北省仙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蔡1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2、湖北省仙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仙公法临鉴字【2016】19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2016年9月14日,经湖北省仙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蔡3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3、湖北省仙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仙公法临鉴字【2016】19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2016年9月14日,经湖北省仙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蔡5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4、湖北省仙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仙公法临鉴字【2016】20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2016年9月14日,经湖北省仙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樊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5、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武医法【2016】毒化检字第458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2016年7月24日,经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曹某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26、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武医法【2016】毒化检字第459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2016年7月24日,经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蔡3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27、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武医法【2016】毒化检字第460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2016年7月24日,经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蔡1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28、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平安行司鉴所【2016】交鉴字第97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仙公交认字【2016】第A1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2016年7月30日,经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蔡1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曹某负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郑某、蔡3、袁某、蔡5、黄某、蔡4、许某、樊某不负事故的责任。29、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证明2016年10月30日,经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调解,曹某、蔡1与黄某的亲属、蔡3、蔡5、蔡4达成赔偿协议,蔡1进行了赔偿,郑某的亲属、黄某的亲属、蔡3、蔡5、蔡4的亲属、许某的亲属、樊某的亲属对蔡1予以谅解。30、被告人蔡1的户籍信息,证明蔡1的基本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蔡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并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曹某、被告人蔡1与被害人黄某的亲属、蔡3、蔡5、蔡4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蔡1进行了赔偿,被害人郑某的亲属、被害人袁某的亲属、被害人黄某的亲属对被告人蔡1予以谅解,可以酌情对被告人蔡1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蔡1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险性,可以对被告人蔡1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四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拥军审 判 员 彭彩云人民陪审员 周开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昌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