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执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淄博炳然工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中轩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炳然工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中轩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保220号申请人:淄博炳然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高娄村村南。法定代表人:程爱华,总经理。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中轩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三垧梁工业园区经三路与纬五路交叉口西200米。法定代表人:连俊宏,总经理。本院审理申请人淄博炳然工贸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中轩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淄博炳然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中轩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为申请人淄博炳然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汽车(车牌号为鲁C×××××)一辆。本院认为,申请人淄博炳然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淄博炳然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鲁C×××××。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相 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