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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02民初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先贵与王先付、王红刚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先贵,王先付,王红刚,昌吉市富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市支公司乌伊西路营销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2民初994号原告:王先贵,男,汉族,1967年10月15日出生,系玛纳斯县村民,住阜康市。被告:王先付,男,汉族,1964年3月5日出生,驾驶员,住玛纳斯县。被告:王红刚,男,汉族,1978年3月20日出生,住玛纳斯县。被告:昌吉市富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99897481XM(1-1)营业场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北京南路19号负责人:王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仙山,该公司职工。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市支公司乌伊西路营销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66361381XF(1-1)营业场所:昌吉市乌伊西路滨湖和商业街A-17号(119区1丘1栋)负责人:陈柏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玉生,该公司职员。原告王先贵与被告王先付、王红刚、昌吉市富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州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伊中西路营销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7年5月25日上午10时30分在第八法庭公开审理本案,原告王先贵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王先贵未到庭,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72元,减半收取2036元,其他诉讼费用800元,合计2836元,由原告王先贵承担。审 判 长  周 君审 判 员  冷晓良人民陪审员  杨金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