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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5民初1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周丕海与被告南京市信息中心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丕海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5民初1961号原告:周丕海,男,1970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义明,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国彪,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信息中心,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号新城大厦*座*楼。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启尧,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丕海诉被告南京市信息中心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周丕海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丕海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丕海撤诉。本案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周丕海负担。审判员  李晓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