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执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刘江川与孙永明、张春玲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江川,孙永明,张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保84号申请人:刘江川。被执行人:孙永明。被执行人:张春玲。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江川与被执行人孙永明、张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江川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孙永明在威海博康特建材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850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江川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孙永明在威海博康特建材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8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艳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