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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3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3036朱玉振与张茂洲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振,张茂洲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3036号原告:朱玉振,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婷(系朱玉振妻子),女,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张茂洲,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朱玉振与被告张茂洲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朱玉振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玉振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玉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玉振负担。代理审判员 绳 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