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4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魏松祥、曾广翻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松祥,曾广翻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24刑初118号公诉机关五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松祥,男,1991年8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初中文化,住五华县。2017年1月1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逮捕。现押于五华县看守所。被告人曾广翻,外号“番薯”,男,1992年10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初中文化,住五华县。2017年1月1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逮捕。现押于五华县看守所。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诉刑诉[201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松祥、曾广翻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明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松祥、曾广翻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2日晚22时30分度,五华县公安局华兴派出所接群众举报,组织值班民警李某、吴某、曾某等六人,前往位于五华县河东镇下一村河堤中段的“苏品酒吧”抓捕网上在逃人员江某(2015年4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列为网上在逃人员),民警在抓获江某后,准备押解回华兴派出所时,被告人魏松祥、曾广翻伙同周某1、周某2(均另案处理)等人从“苏品酒吧”内冲出来,在“苏品酒吧”门口对准备押解江某回华兴派出所的民警李某、吴某、曾某等人进行推搡、拉扯,极力阻挠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导致已被抓获的网上在逃人员江某乘机脱逃。在被告人魏松祥、曾广翻等人阻挠民警执行公务时,造成民警李某、吴某、曾某,辅警邹某深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五华县公安司法中心鉴定:李某、吴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对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松祥、曾广翻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五华县公安局辨认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松祥、曾广翻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究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鉴于俩被告人能坦白认罪,均依法从轻处罚。在本案中,被告人曾广翻作用相对较小,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松祥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3日至2017年8月12日止。)二、被告人曾广翻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9日至2017年7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晓宇审 判 员 李法宁人民陪审员 周运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