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1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1742号原告:孙某,男,1981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杨某,女,1976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孙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原告孙某于2017年5月25日以被告杨某外出暂不知音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审判员 苏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邢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