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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民初2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吴某与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2205号原告:吴某,女,199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康某,男,199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康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原告吴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计8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郑守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