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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自诉人付某某诉被告人史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史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刑初288号自诉人付某某,女,汉族,1963年3月7日出生,现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人史某某,男,汉族,1964年1月28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自诉人付某某诉被告人史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自诉人以其与被告人史某某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已经和被告人史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且自诉人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付某某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婧审 判 员  李 宇人民陪审员  宋媛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金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