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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执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奇、合肥中方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奇,合肥中方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1411号申请执行人:陈奇,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经开区,被执行人:合肥中方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滨湖区福州路3588号易美楼726等27套房,组织机构代码78856712-4。法定代表人:王自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陈奇申请执行合肥中方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仲裁字(2016)376号仲裁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合肥中方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陈奇工资41086元,执行费516元,合计4160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合肥中方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41602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雯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