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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4执3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西安市阎良区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综合服务中心与李亚东、王博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阎良区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综合服务中心,李亚东,王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4执3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综合服务中心,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前进路西段95号。法定代表人:孙建章,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成强,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亚东,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博,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西安市阎良区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综合服务中心申请执行李亚东、王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114民初97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亚东、王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综合服务中心代偿款本金50000元、利息2125元、案件受理费676.5元,并承担执行费692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亚东、王博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博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博的工资收入(具体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所载数额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刘江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