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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马薏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6刑初358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薏,曾用名马辰,男,1987年3月27日出生于太原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太原市迎泽区。2012年1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5年8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公诉刑诉[2017]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薏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亚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1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马薏与通过手机软件“陌陌”认识的被害人石某,在太原市迎泽区火车站附近“佰宜快捷酒店”8073房间住宿。次日凌晨0时30分许,被告人马薏趁被害人石某洗澡之际,窃取被害人放于挎包内的人民币1200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马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石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微信截图照片,住宿记录,常住人口信息,前科材料,基本情况调查表,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薏曾因盗窃被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马薏2012年1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刑的事实,本院在定罪时已予评价,不再作为累犯重复评价。被告人马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1200元发还被害人石慧慧。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郭晓琴人民陪审员  赵志强人民陪审员  李满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苏奇林速 录 员  刘娇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