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6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侯涛与张宝山、张道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涛,张道循,张宝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18号申请人侯涛,女,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被执行人张道循,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绛县。被执行人张宝山,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侯涛与被执行人张道循、张宝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2016)晋1081民初4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宝山所有的位于绛县郝庄乡郝庄村的宝山饭店予以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永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樊科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