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82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邓某1、邓某2等与樊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1,邓某2,邓某3,樊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582民初880号原告:邓某1,男,汉族,1985年3月11日生,高中文化,职工,籍贯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现住沙河市,原告:邓某2,男,汉族,1988年10月10日生,初中文化,籍贯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现住沙河市,原告:邓某3,女,汉族,1992年1月27日生,高中文化,无业,籍贯河北省沙河市,现住沙河市,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秦志江,沙河市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樊某,女,汉族,1962年12月15日生,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籍贯河北省沙河市,现住沙河市,原告邓某1、邓某2、邓某3与被告樊某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请求法院:一、依法确认三原告每人继承邓合朝遗产份额64249.7375元,剩余款321246.68元归被告所有;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邓合朝生前与靳入生、庄硕因为房屋买卖纠纷在北京诉讼,北京市一中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3)一中民字第01401号终审判决。该案在北京市石景山人民法院执行中,现尚余513997.9元执行款邓合朝未领取。该款是邓合朝和被告的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为邓合朝遗产,应由三原告和被告四人均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三原告邓某1、邓某2、邓某3分别继承邓合朝遗产份额64249.7375元,剩余款321246.68元归被告樊某所有。其他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润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见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