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6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苗金庚与刘书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金庚,刘书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6民初645号原告:苗金庚,男,195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委托代理人:马春荣,男,肃宁县忠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书强,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原告苗金庚与被告刘书强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苗金庚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金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苗金庚承担。审判员 倪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