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3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谢瑞平、冯桂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瑞平,冯桂峰,谢鹏飞,张志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3588号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长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0719764067X。法定代表人汪振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忠山,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瑞平,男,生于1978年10月31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本区。被告冯桂峰,女,生于1979年4月18日,民族、籍贯、住址同上,系被告谢瑞平之妻。被告谢鹏飞,男,生于1980年3月9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本区。被告张志恒,男,生于1980年3月9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本区。被告高刚,男,生于1982年4月25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本区红山巷11排2号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瑞平、冯桂峰、谢鹏飞、张志恒、高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退还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判员 何子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梦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