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7执恢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冯某与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执恢68-2号申请执行人冯某被执行人高某本院在执行冯某与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划拨被执行人高某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米脂县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款和其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脂县支行的账户资金,兑现申请执行人39626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标的已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7执恢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东明审判员 柴 鑫审判员 惠振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