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9民辖终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董维萍与新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分院、朱红玲不当得利纠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维萍,新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分院,朱红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 辖 判 决 书(2017)新29民辖终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维萍,男,汉族,1982年10月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乌鲁木齐水磨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分院;住所地:阿克苏市时代广场新农名人空中花园B-1404室。负责人:马俊喜,该分院院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红玲,女,汉族,1986年10月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库车县。上诉人董维萍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分院、原审被告朱红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7)新2901民初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董维萍上诉称,上诉人的户籍地在乌鲁木齐市,且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也在乌鲁木齐市,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岩土���察设计院阿克苏分院之间并未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的法院管辖,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阿克苏分院答辩称,本案系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公司工作期间将应交到公司的欠款未交到公司双方产生纠纷,本案应由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当予以驳回。被上诉人朱红玲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起诉的,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被上诉人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阿克苏分院提交的证据证实双方纠纷系上诉人董维萍在被上诉人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阿克苏分院工作期间发生,现被上诉人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阿克苏分院已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董维萍上诉认为其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在乌鲁木齐市,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臧苏红审 判 员 陈 康代理审判员 李克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韩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