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7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童向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7330号起诉人:童向阳,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徐龙秀,浙江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莎莎,浙江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收到童向阳的起诉状,其诉称:2012年7月18日马中苏、叶青芳夫妻与其签订《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以房产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向其借款人民币400万元;7月19日,起诉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入马中苏账户人民币400万元,并由马中苏、叶青芳出具了借条及收条。为催讨借款,起诉人童向阳于2012年9月25日、2015年6月9日二次向我院起诉,因马中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已由东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我院均未予受理,并于2015年6月9日书面出具纠纷解决途径告知书,告知起诉人童向阳向东阳市公安局报案或登记债权。现起诉人童向阳认为,对马中苏的刑事犯罪事实已判决,上述款项未在刑事判决书中确认,故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马中苏、叶青芳共同归还借款人民币400万元,并支付自2012年7月19日至2012年9月18日止的利息12万元和自2012年9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借款利息至借款还清止;2、对马中苏、叶青芳所有的位于东阳市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马中苏、叶青芳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2万元。经审查,马中苏违反法律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合同诈骗,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公诉,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3)东刑初字第1524号刑事判决,认定马中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对公安机关依法查封的本案所涉房产依法处理等。童向阳在公安机关对马中苏经济犯罪侦查期间未主动报案,案涉款项未在刑事判决中认定。本院认为,马中苏向童向阳借款的行为发生于马中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期间,案涉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童向阳可以在刑事追缴、退赔程序主张其权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童向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兴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文卉?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