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3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云南标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上海诺赛泵业制造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标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上海诺赛泵业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34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云南标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王旗营万发里14幢1楼24号。法定代表人:李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娟,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诺赛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胡甪公路289号。法定代表人:吕文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静宇,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云南标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诺赛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7民初18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4月20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标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娟,被上诉人诺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静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标吉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支持其一审本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双方每次订购合同的成立和履约交易习惯是盖章后传真的形式。本案一审立案时,标吉公司虽未完成约定的销售金额,并非标吉公司缺乏能力,而是行使不安抗辩权,于法有据。二、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标吉公司关于退还保证金的主张,不仅是基于解除合同的主张,还基于诺赛公司的违约行为。合同约定的保证金性质为违约金,即便认定标吉公司存在违约情形,该违约金数额也已经高出法定上限,应予调整。诺赛公司辩称,合同约定保证金是履约保证金,而非违约金。双方约定了退还保证金的条件,现因条件未达到不应退还。退一步讲,即便是违约金,诺赛公司向标吉公司提供的产品是专利产品,具有不可替代性,产品的利润率很高。如果标吉公司的销售额能够达到100万元,则其利润率能够超过30%。反之,因标吉公司未完成销售任务,给诺赛公司造成的损失不低于30万元。综上,诺赛公司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标吉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解除标吉公司、诺赛公司签订的代理协议;2、诺赛公司退还代理保证金30万元;3、诺赛公司支付违约金1万元。诺赛公司一审反诉请求:判令标吉公司偿付诺赛公司货款11,278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9月1日,诺赛公司(甲方)与昆明XX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代理商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云南省昆明市及周边总代理区域内以甲方代理商的名义销售甲方的产品;乙方承诺在2015年10月1日到2016年10月1日在其代理区域内实现销售(甲方提供的产品)100万元,以代理价格计算,按实际发货金额统计;……(注:乙方在签订协议后向甲方支付30万元代理保证金。如一年内乙方完成协议规定的任务,甲方在15日内全款退给乙方,如逾期退款,甲方按银行利息连同保证金一起支付给乙方)。2015年9月17日,XX公司支付诺赛公司保证金30万元。2015年9月24日,诺赛公司与XX公司签订《供销合同》一份,约定:诺赛公司向XX公司提供样品泵14台,共计货款11,278元,并约定:完成代理协议中规定的销售业绩,此批样品泵无需付款,若未完成销售业绩,需支付合同全款,或把样品泵原样退回厂家,此批水泵所有权归厂家所有。同年10月,诺赛公司将上述样品泵发送给XX公司。2016年5月16日,诺赛公司(甲方)、XX公司(乙方)、标吉公司(丙方)签订《情况说明》一份,约定:由于乙方在经营工作中发生改变,乙方控股丙方公司,乙方与丙方实际是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乙方与甲方签订的代理协议已转移至乙方的子公司丙方,乙方和丙方所产生的销售量均与甲方所规定的代理协议内容一致,特此向甲方说明。一审审理中,标吉公司确认,至2016年9月,其与XX公司先后共计向诺赛公司购买水泵的货款金额为187,873元。一审法院认为:标吉公司、诺赛公司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真实、合法,双方均应当按照《代理商协议书》、《供销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标吉公司称诺赛公司违反约定,擅自在其代理区域内私自销售产品,导致其在代理期限内无法完成承诺的销售量,故主张解除该协议。诺赛公司对标吉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均不予认可。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代理协议约定的期限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1日,承诺的销售金额为100万元,即便标吉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真实,涉及的货款金额合计仅6,740元,且合同上记载的签订时间分别为2016年8月、9月,距离代理期限届满时间较短。根据标吉公司自认,其在代理期限内向诺赛公司的采购金额为187,873元。故一审法院认为,在标吉公司的代理区域内,即便诺赛公司确实存在上述私自销售行为,从时间及金额上看,也不足以影响标吉公司完成销售额。故标吉公司以此主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在代理期限内解除合同,并要求诺赛公司支付违约金,于法无据。现代理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协议自然终止。按照协议约定,标吉公司未能完成销售额,无权主张退还保证金。综上,标吉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诺赛公司的反诉主张,按照《供销合同》约定,标吉公司未完成销售额,应当支付合同全款,或把样品泵原样退回厂家。现标吉公司承诺其同意原样退还11台样品泵(总价9,027元),并愿意支付剩余3台样品泵的货款,即2,251元,符合约定,一审法院予以准许(样品泵的具体型号、单价详见清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标吉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标吉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诺赛公司货款2,251元,并退还11台样品泵(总价9,027元,样品泵的具体型号、单价详见清单),如不能退还的,应当按照清单上的单价支付货款。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一审反诉受理费41元,合计诉讼费3,016元,由标吉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标吉公司围绕其上诉请求提供如下证据材料:QQ邮箱截图及其附件代理商申请及资格预审表、经销商协议书,证明诺赛公司在本案系争协议有效期内直接销售,构成根本违约。诺赛公司提供实用新型专利证书4份,证明诺赛公司提供的产品是有专利技术的,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利润率较高,如果标吉公司能够完成100万元的销售任务,其得到的利润一定会超过30万元。经庭审质证,诺赛公司对标吉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真实性不认可,诺赛公司并未发过该些电子邮件。标吉公司对诺赛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双方对对方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且均超过举证责任期限,故本院对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均不予采信。对双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系争《代理商协议书》是否应予解除?2、标吉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诺赛公司返还保证金3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万元?一、本院认为,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标吉公司主张,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诺赛公司具有在标吉公司代理区域内销售产品的行为,违反代理协议的约定,导致其在代理期限内无法完成销售任务,诺赛公司构成根本违约致使标吉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标吉公司可据此行使法定解除权,要求解除系争《代理商协议书》。标吉公司并提交供销合同、物流托运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明其该项主张。诺赛公司则对此予以否认,对标吉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亦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标吉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够证明诺赛公司存在违反协议约定行为的事实,故对标吉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据此,标吉公司要求解除《代理商协议书》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二、《代理商协议书》约定,协议签订后,XX公司应向诺赛公司支付30万元代理保证金。如一年内XX公司完成协议规定的任务,诺赛公司在15日内全款退给XX公司。本院认为,诚如上文所述,诺赛公司并不存在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且根据标吉公司自认,其在代理期限内向诺赛公司的采购金额为187,873元,未完成《代理商协议书》约定的销售任务,故标吉公司无权要求退还30万元代理保证金,亦无权要求诺赛公司支付违约金1万元。标吉公司还认为该30万元代理保证金是违约金的性质,且标准过高,应进行调整。本院认为,30万元代理保证金应是履约保证金性质,标吉公司的该项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标吉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950元,由上诉人云南标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韩朝炜审 判 员 胡玉凌代理审判员 庞建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樊 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