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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6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富阳双龙砂浆有限公司、邵宗青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阳双龙砂浆有限公司,邵宗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6879号申请人:富阳双龙砂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709837-7,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渌渚镇岘口村。被执行人:邵宗青,男,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富阳双龙砂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宗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邵宗青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公安户籍、支付宝、工商等进行执行查控,无相应财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以示惩戒。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未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洪勤方人民陪审员  何 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吴江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