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苗某某、李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苗某某,李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5执34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苗某某,男,195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李某甲,女,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苗某某,李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505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苗某某,李某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苗某某,李某甲名下银行存款3484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陈捷锋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抒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