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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1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建梅与被执行人徐仲银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梅,徐仲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1执74号申请执行人陈建梅,女,1981年1月出生。被执行人徐仲银,男,1966年4月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建梅与被执行人徐仲银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建梅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521执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勇代审判员  胡先尧代审判员  李 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