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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宋昌山与中国通信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昌山,中国通信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1244号原告:宋昌山,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士君,嫩江县联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发展大道26号。法定代表人:宋英翔,职务董事长。原告宋昌山与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昌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昌山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宋昌山负担。审判员  王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