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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上海中冶新月浦置业有限公司与史树林、史旭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中冶新月浦置业有限公司,史树林,史旭明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1258号原告:上海中冶新月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何玉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仲慧,上海市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树林,男,1977年4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被告:史旭明,男,2004年11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同上。原告上海中冶新月浦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史树林、史旭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上海中冶新月浦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中冶新月浦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中冶新月浦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209.5元,由原告上海中冶新月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茅海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